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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现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收取的材料(海关总署令221号第二十四条):1.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;2.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3.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;4.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(台港澳侨投资企业)批准证书复印件;5.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。
2、注:所有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!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备案,才可以自理报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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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地址变更(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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